为了救助流浪动物,王女士以诱捕方式捉到3只流浪猫后将它们关在猫笼里,并置于小区的垃圾桶旁。物业工作人员接到业主反映后赶到现场,并在徒手拎猫笼的过程中被猫抓伤。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对此案审理后,认定双方均有过错,其中物业方未采取任何防护措施独自徒手拖拽猫笼,系主动将自己置身危险境地,具有重大过失,应自担80%的过错责任。
法院查明,王女士家中养了几只小猫,平时也比较关注流浪猫的领养动态。今年5月,为了救助流浪猫并参与相关领养活动,王女士在其居住的小区垃圾桶旁先后将一只母猫、两只小猫关在猫笼中,并继续使用诱捕笼准备诱捕其他小猫。
然而,由于小区内此前出现过小猫抓伤幼儿事件,有担心自身人身安全的居民向小区物业管理人员李先生反映了上述情况。
到达现场后,李先生对王女士抓捕流浪猫的行为进行了口头阻止,王女士对此解释了其救助目的,并表示诱捕笼是处理流浪猫问题的常用工具,具有安全、高效、人道等特点。但李先生并未理会,而是直接徒手去拎猫笼,在拖拽猫笼的过程中被应激的流浪猫抓伤。此后,李先生多次前往医院就诊并接种狂犬疫苗,共花费医疗费2000余元。李先生认为,这笔费用应由王女士承担,便将其诉至法院。
对此,王女士也感到委屈,称自己是在救助流浪动物,抓伤李先生的是流浪猫,她并不是猫主人,所以不应由她赔偿,况且李先生当时故意暴力对待流浪猫,所以才导致受伤,应自行承担损失。
延庆法院审理后认为,李先生作为物业管理人员,对于流浪猫的攻击性本应具备更高的注意义务,在小区前期已发生小猫抓伤幼儿事件后,李先生未采取任何防护措施独自徒手拖拽猫笼,导致被受惊后的流浪猫抓伤,系主动将自己置身危险境地,处理手段明显不当,应对自身损伤负主要责任,法院认定其责任比例为80%。
对于王女士的行为,法院认为,其以诱捕方式捉到3只流浪猫,通过关进猫笼的方式对流浪猫实现了直接控制和独占性支配,此时已属于动物管理人。作为流浪猫管理人,王女士本应将流浪猫放置在非公共场所,或采取有效措施明确向李先生提示安全风险、制止其不当行为,但王女士并未尽到相关管理义务,应对事件的发生负20%的责任。
目前该判决已生效。通过判后答疑,王女士已主动履行了赔偿义务。
被侵权人存重大过失可减轻管理人赔偿责任
延庆法院立案庭法官刘曼宜庭后表示,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刘曼宜解释称,本条规定的饲养动物致人损害侵权责任,属于民法典规定的承担无过错责任的情形之一。如被侵权人故意“碰瓷式”受伤,或故意自损、故意盗窃动物致损的,都应自行承担责任。在被侵权人存在过失时,对于一般过失,不减轻侵权人的责任,但被侵权人存在重大过失时,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赔偿责任。
本案中,考虑到李先生存在处理方式明显不当的重大过失,故应减轻王女士的赔偿责任。
“近年来,随着流浪动物数量的持续上升,因流浪动物引发的侵权事件也频繁发生。”对于该案的判决,北京交通大学法学院副教授陈力铭认为,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严格限制了减免责事由,加大了对饲养人和管理人的责任程度,有利于保护被侵权人的合法权益。
陈力铭提醒,生活中常见的投喂流浪动物者并不意味着一定构成法律意义上的饲养人、管理人,判断是否是赔偿责任主体还需要结合是否实现了对动物排他性的支配和控制等进行综合认定。
陈力铭认为,流浪动物在生态系统中扮演着复杂而多面的角色,正确管理和对待流浪动物不仅是社会文明和公德心的体现,也有助于构建更加和谐的社会环境。公众要提高对流浪动物可能带来的安全隐患的认识,避免与流浪动物发生冲突,爱心人士也应提高规范意识,尽量通过救助中心等专业机构实施抓捕行动,以更科学的方式给“喵星人”“汪星人”一个温暖的归宿。
对于个人饲养的宠物,刘曼宜提醒,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比如,某市养犬管理规定禁止饲养藏獒,饲养人违反该规定,饲养了一只藏獒,当藏獒咬伤他人时,不论饲养人采取了何种管理措施,也不论被侵权人是否存在逗弄藏獒等行为,饲养人都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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