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南京江宁东山交警中队接到一起警情。报警人称,在某小区车道上,有一辆小轿车撞死了自己的宠物狗。江宁东山中队交警接到报警后立即赶往现场,通过勘查现场和调阅公共监控视频,最终做出了责任判定,宠物狗的主人王女士外出遛狗未拴绳,需要承担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
爱犬被撞死本就十分伤心,交警判了自己全责,还要赔偿轿车的维修费用,既生气又委屈王女士一气之下便拨打了12345,表示对交警的责任判定不认可,并要求交警改判轿车司机承担全部责任。
接到该诉求后,江宁东山交警中队再次介入核查,经认定,交警定责并无问题。为此,警方回复王女士,根据江苏省公安厅交通巡逻警察总队苏公交【2011】94号文件《关于交通事故处理中有关问题的意见》第三项,“对车辆与宠物犬只等在道路上发生碰撞、碾压、刮擦,造成车辆财产损失或者人员伤亡,或者宠物犬只等伤亡的按照交通事故处理;对未造成人员伤亡的,适用简易程序处理。对此类事故中,因宠物犬只等未拴系牵引或者牵引不当引发事故的,其所有人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同时,警方解释称,根据《南京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携犬出户的,犬只应当挂犬牌、束犬链,犬链长度不得超过一点五米,由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牵领,遵守交通法规并主动避让行人和车辆。”
由此可见,在此次事件中,王女士未对小狗进行拴绳牵引,也没有尽到看管义务,导致小狗跑到马路上干扰了其他正常行驶的车辆,且引发了交通事故,作为狗主人的王女士应当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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